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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平阳县亿彩广告胶纸复合厂、王延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平阳县亿彩广告胶纸复合厂,王延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308号原告: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树。委托代理人:李海湖。被告:平阳县亿彩广告胶纸复合厂。法定代表人:徐君义。被告:王延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亿彩广告胶纸复合厂、王延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1431.50元,由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道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