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冈民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夏正贵与陈正权、董玉祥、陆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贵,陈正权,董玉祥,陆长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冈民初字第0170号原告夏正贵,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文彬。被告陈正权,居民。被告董玉祥,居民。被告陆长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正贵与被告陈正权、董玉祥、陆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正贵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正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正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馨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