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关振刚及李玲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关振刚,李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通潭小区11号楼4单元1楼38号。法定代表人:孙国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前进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中华,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关振刚,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杜刚,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关振刚及李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国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冬梅,被上诉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中华,被上诉人关振刚,被上诉人李玲的委托代理人杜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卫 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