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辉与王作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王作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94号原告:张辉,男,198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王作怀,男,197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诉被告王作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作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辉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对王作怀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对被告王作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承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