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李智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修,周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李智修,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周国云,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修与被执行人周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2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6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周国云在中国银行烟台福山支行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城关分理处账户存款5800元。经发放案款查询,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作为被执行人的记录,2013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53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0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忠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