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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月生与被告杨海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杨月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涉县。被告杨海鱼,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月生与被告杨海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月生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月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月生负担。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