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孟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耿义明,遵化市东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孟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浩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贾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贾某乙。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2年12月6日在遵化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经他人劝说,双方于2013年1月8日复婚。2013年3月29日晚,因家庭琐事,原告遭到被告毒打,后在东新庄医院治疗。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贾某未进行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遵化市东新庄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以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与被告贾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遵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贾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贾某乙。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2年12月6日在遵化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后经他人劝说,又于2013年1月8日复婚。2013年3月30日,原告因头、面、右手外伤到东新庄医院治疗。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婚后生育子女尚某,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只要双方以诚相待、互谅互让,是能够和好的。现原告诉请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婚姻家庭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要求与被告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