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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20元,合计5610元,由原告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年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