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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红诉青岛金泽华帝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青岛金泽华帝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504号原告: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绪、赵文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泽华帝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逄焕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红诉被告青岛金泽华帝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红于2013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王红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义(2013)黄民初字第4504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