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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潘某乙。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