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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东营腾达建安有限公司与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腾达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辖初字第12号原告:东营腾达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吉功,经理。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和云,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腾达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发生纠纷协议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垦利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垦利县境内,故垦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