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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赖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某公司桂林分公司,赖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某某路XX号某某综合楼。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桂林分公司诉被告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桂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3元,依法减半收取1947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