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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萧某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某,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13号原告萧某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蒙某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递费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荣坚审 判 员 :李伟青人民陪审员 : 黄 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邓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