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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达管桩有限公司与陈嘉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恒达管桩有限公司,陈嘉炜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嘉兴市恒达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东侧七星塘南首。法定代表人:程小凤。被告:陈嘉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达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嘉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恒达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21元,由原告嘉兴市恒达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