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伟华与衢州市涌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华,衢州市涌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宋伟华。被告:衢州市涌圣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康衡。委托代理人: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华诉被告衢州市涌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华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涌圣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伟华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涌圣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华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涌圣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志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异议代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