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定金与陈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金,陈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刘定金,男,生于1944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邱成培,绵阳市农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宏,女,生于1957年10月31日,汉族,河北省深泽县人,住绵阳市。委托代理人:廉松洁,男,生于1983年8月30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金诉被告陈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刘定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琪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