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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定金与陈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金,陈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刘定金,男,生于1944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邱成培,绵阳市农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宏,女,生于1957年10月31日,汉族,河北省深泽县人,住绵阳市。委托代理人:廉松洁,男,生于1983年8月30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金诉被告陈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刘定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琪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