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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民初字第04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周丽莎与重庆融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莎,重庆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4006号原告周丽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盛,重庆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立浩,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加黎,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莎与被告重庆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丽莎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丽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交纳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丽莎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