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卢某某,住吉林市。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