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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程百英、王初芦与王初芦、胡晓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百英,王初芦,胡晓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程百英。被告:王初芦。被告:胡晓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百英与被告王初芦、胡晓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百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百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程百英负担。审 判 员  方 远审 判 员  楼永高人民陪审员  杨凤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婵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