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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铂然与被告苏东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铂然,苏东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张铂然,女,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代理人张雷,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苏东庆,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铂然与被告苏东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铂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邵长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