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铂然与被告苏东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铂然,苏东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张铂然,女,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代理人张雷,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苏东庆,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铂然与被告苏东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铂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邵长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