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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河南绿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菱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盛隆牧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绿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菱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盛隆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绿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洛阳菱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被执行人洛阳盛隆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河南绿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菱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盛隆牧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盛隆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26989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菱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7189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洛阳盛隆牧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22日起以264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四、被执行人洛阳盛隆牧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22日起以166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