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惠州市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南山国际大厦A座11层13室。法定代表人:郑康雄。委托代理人:胡瑜波,该公司职员。被告:唐芳,女,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因解除合同及注销登记备案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2012年11月22日,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芳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澳头进港路43号的“皇庭湾天下花园”项目67栋1号房,该房的建筑面积为286.66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2902446元,合同约定被告采取按揭方式支付房款。被告在支付首期房款872446元后,其余房款2030000元未予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和解协议:一、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芳自愿解除双方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11A907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唐芳承担,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从被告唐芳的已付房款中扣除;三、扣除完上述费用后的已缴纳房款,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四、合同解除且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双方互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五、案件受理费6262元,由被告唐芳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婧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