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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陈晓彤与闫桂萍、闫立荷、吕清秀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晓彤;闫桂萍;闫立荷;吕清秀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603-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彤,女,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景军,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桂萍,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立荷,男,194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清秀,女,194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