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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王凤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