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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葛宜红申请执行陶自才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宜红,陶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葛宜红,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陶自才,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于枞阳县,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自才的银行存款76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何 俊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