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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龙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丽萍与马仁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龙民初字第4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8日,回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2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