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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兰亭景区管理处与董姣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兰亭景区管理处,董姣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绍兴市兰亭景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蒋炳坤。委托代理人:丁丁汀。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董姣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兰亭景区管理处诉被告董姣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兰亭景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5元,减半收取2817.50元,由原告绍兴市兰亭景区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