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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翁成与王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成,王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37号原告:翁成,农民。被告:王南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成诉被告王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翁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