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潍坊铭仁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潍坊铭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南区D组轩北楼中单元。法定代表人刘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洪起。被告潍坊铭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428号。法定代表人宋洪杰,董事长。原告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潍坊铭仁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武洪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青州市驼山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毗邻青州市芙蓉居小区的芙蓉居大酒店及其北侧紧邻沿街楼等房地产一宗中的主楼西侧三层裙楼出售给被告。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房产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638.98平方米过户至被告名下。后原、被告双方通过诉讼解除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已经返还相应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但拒不返还上述土地使用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638.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青州市驼山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毗邻青州市芙蓉居小区的芙蓉居大酒店及其北侧紧邻沿街楼等房地产一宗中的主楼西侧三层裙楼部分出售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产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638.98平方米过户至被告名下(房产证号: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8017**;土地使用权证号:青国用2008第01018),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债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011年8月2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依据合同取得的登记于其名下的房产并承担过户费用,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2年3月15日,该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被告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8017**号房产证项下全部房产已于2012年9月5日转移过户至原告名下(房产证号:请房权证王府字第2012035**)。因被告拒绝返还原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双方成讼。本原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0)潍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2011)鲁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2012)潍执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12035**号房产证、青国用(2008)第01018号土地使用证以及当事人陈述、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解除,被告据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38.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铭仁投资有限公司将依据合同取得的登记于其名下的638.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青国用2008第01018)返还给原告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协助原告办理相应过户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允忠审 判 员 刘长永审 判 员 尹则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