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郑云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法定代表人:董恩喜,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秦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发岀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1420万元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国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