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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海安菁谦纺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喜乐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菁谦纺织有限公司,宁波喜乐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海安菁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三里闸村6组。法定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丁维仁,江苏省南通松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喜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奉化市莼湖镇冒头村。法定代表人:金容辰。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菁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喜乐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安菁谦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安菁谦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安菁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海安菁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海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亚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