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伍某某,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宫某某,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周惠明人民陪审员 李朝华人民陪审员 秦官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