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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伍某某,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宫某某,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周惠明人民陪审员  李朝华人民陪审员  秦官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