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6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代述琼与王伟、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述琼,王伟,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062号原告代述琼。被告王伟。被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本院收到原告代述琼与被告王伟、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代述琼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述琼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