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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继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绍华、凌德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继媛,胡绍华,凌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沈继媛,女,1947年3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胡绍华,男,1942年7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凌德芬,女,1946年11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沈继媛申请执行胡绍华、凌德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绍华的银行存款捌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亮审判员 曾 亮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