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字第0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申请执行程启平、魏成根、丁斌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1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程启平,魏成根,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2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何政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启平,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魏成根,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丁斌,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斌的银行存款1022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