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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焦某与左某甲、左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左某甲,左某乙,冀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53号原告焦某,农民。被告左某甲,农民。被告左某乙,农民。被告冀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焦某与左某甲、左某乙、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健丰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飞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