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顾德龙与徐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德龙,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顾德龙,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申请执行人顾德龙与被执行人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0034,执行费9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6月24日执行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启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