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与任少华、王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任少华,王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东大街18号。代表人杨宏刚,行长。被执行人任少华,男,农民。被执行人王鹏斌,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7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诉任少华、王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处任少华、王鹏斌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08.91元、截止2012年12月21日利息612.58元以及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于2013年6月20日前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19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处理,减半收取95元,由任少华、王鹏斌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任少华、王鹏斌将执行标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6340.37元以及诉讼费95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