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胡秀娟与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829号原告:胡秀娟,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朱敬文,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陆惠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娟与被告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秀娟于2013年6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胡秀娟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胡秀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