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起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起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