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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与张井云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张井云,姜书兰,方金龙,张庆宝,孟范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5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负责人杨玉柱。委托代理人邵新亮。被告张井云。被告姜书兰。被告方金龙。被告张庆宝。被告孟范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诉被告张井云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井云、姜书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井云、被告姜书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汤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