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金民初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卢峰与王伟、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峰,王伟,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金民初字第0116号原告卢峰。委托代理人刘冬明,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被告陈琳。原告卢峰与被告王伟、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峰的委托代理人刘冬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陈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6日,被告王伟向原告借款25000元整。借款到期,被告王伟未按期还款。被告王伟与陈琳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故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5000元。原告就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13年3月6日,被告王伟出具的借条一张;2、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王伟向原告借款25000元,承诺2013年3月13日归还。后被告王伟未按期还款。现尚欠原告25000元。另查明,被告王伟与被告陈琳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伟欠原告借款25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该借款被告王伟应偿还给原告。被告陈琳与被告王伟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欠原告卢峰借款25000元,由被告王伟、陈琳共同偿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被告王伟、陈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戴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