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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6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苑和平等与单雪玲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和平,崔绍文,单雪玲,刘大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661号原告苑和平,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崔绍文,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雪玲,女,36岁。被告刘大伟,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和平、崔绍文与被告单雪玲、刘大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和平、崔绍文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和平、崔绍文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和平、崔绍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