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6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苑和平等与单雪玲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和平,崔绍文,单雪玲,刘大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661号原告苑和平,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崔绍文,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雪玲,女,36岁。被告刘大伟,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和平、崔绍文与被告单雪玲、刘大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和平、崔绍文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和平、崔绍文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和平、崔绍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