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镜民一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俞涛与徐昌学、赵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涛,徐昌学,赵家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267号原告:俞涛,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美,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昌学,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被告:赵家丽,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昌学,身份情况同上。原告俞涛诉被告徐昌学、赵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月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涛的委托代理人刘美、被告徐昌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涛诉称:原告与被告徐昌学于2012年6月13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徐昌学向原告借款625000元,借款期限���2012年6月3日至2012年8月12日,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责任。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25000元;2、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从2012年6月13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2013年3月12日为118312.5元);3、两被告按逾期还款利息的百分之三十支付原告从2012年6月13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3年3月12日为35493.75元);4、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5000元。被告徐昌学、赵家丽共同辩称:与原告从不相识,双方没有经济来往,该笔借款被告没有使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昌学与被告赵家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3月19日登记离婚。2012年6月13日,原告俞涛与被告徐昌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徐昌学向俞涛借���625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合同还约定若逾期还款,需按月息24.6‰支付利息,并应按借款总额日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同日,俞涛向徐昌学帐户汇款625000元,徐昌学帐户名下的625000元于汇款当日分四次转出。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徐昌学通过他人归还俞涛借款本金100000元,余款未能归还,遂成讼。另查明:俞涛委托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次诉讼,支付代理费45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交易记录、律师代理费发票、离婚证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约还款,逾期还款的,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25000元有部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525000元。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利息并承担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定被告仅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45000元有律师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酌情支持25000元。被告徐昌学辩称从未向俞涛借款,但俞涛确在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向被告徐昌学名下汇款625000元,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徐昌学与被告赵家丽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家丽未能证明该笔借款系徐昌学个人债务,故应与徐昌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昌学、赵家丽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俞涛借款人民币525000元并自2012年6月13日起以525000元为基数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二、被告徐昌学、赵家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俞涛律师代理费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9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合计人民币10769元由原告俞涛负担1769元,被告徐昌学、赵家丽共同负担9000元(因原告已预付,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月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甜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