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苏福林诉张春阳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福林,张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苏福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春阳,男,汉族,农民。苏福林诉张春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陈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福林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春阳支付其经济损失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阳与申请执行人苏福林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若一方未按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陈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