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禄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原告盛况、盛德森、王佩佩与被告张桂芳、何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佩,盛况,盛德森,何跃华,张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禄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佩佩,女,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原告盛况,男,1992年1月11日生,汉族。原告盛德森,男,1932年12月28日生,汉族。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佩佩,女,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何跃华,男,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桂芳,女,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佩、盛况、盛德森诉被告何跃华、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桂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何跃华并不实际居住在王佩佩、盛况、盛德森在诉状中列明的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宁溧路188号博恩花园御凯轩的房屋。其与何跃华的户籍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蓝旗街36幢109室,且在该房屋居住数年之久。因此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何跃华、张桂芳的户籍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蓝旗街36幢109室。何跃华与张桂芳于2011年5月10日登记离婚。何跃华目前下落不明。张桂芳自2010年8月起居住在其户籍地。本院认为,何跃华、张桂芳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桂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海勇人民陪审员 熊光荣人民陪审员 张家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