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麻法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文梧与蒋卫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文梧,蒋卫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谢文梧。法定监护人谢明泉。被申请人蒋卫耀。申请人谢文梧与被申请人蒋卫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诉后顺利审理和执行,申请人谢文梧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卫耀所有的粤GHXX**号轿车(自估价值二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XX进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44-60850046008xxxx)二万元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文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蒋卫耀所有的粤GHXX**号轿车。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XX进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44-60850046008xxxx)二万元存款予以冻结,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不得作他项权利处分。三、申请人的申请如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的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简丽娟审 判 员 梁志光助理审判员 王嘉靖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靖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