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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岩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岩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催字第46号申请人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22998-9,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章桥村7组。法定代表人马保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志荣。申报人杭州岩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67397366-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法定代表人陈炜李,总经理。申请人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因持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南阳支行于2013年1月31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4694225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雅佳琦卫浴有限公司,收款人平湖市华瑞玻璃有限公司,背书人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杭州岩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对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南阳支行于2013年1月31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4694225号的银行承兑汇票解除停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