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惠州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惠州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惠州市惠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玉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俊斌。被告惠州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曾启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燚龙,该公司员工。案由: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惠州市惠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31日,原、被告签署一份《“发现汤泉之美”活动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为推广汤泉半岛楼盘在惠州市场的宣传销售,利用原告在惠州的广电传媒的宣传优势,通过电视台节目及广告插播的形式,进行汤泉之美的活动宣传推广,并在原告的各营业点宣传和摆放宣传资料,推广活动时间从8月3日至8月30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活动宣传组织费20万元,其中在签署该协议后三天内支付5万元,在2011年8月12日前支付10万元,在2011年8月20日前再支付5万元。协议书签署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只在2011年8月11日支付5万元,在9月13日支付5万元,其余10万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内部报批手续正在进行为由没有付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故意违反协议书的约定,拖延付款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协议书的欠款壹拾万元以及滞纳金壹万贰仟陆佰元(滞纳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从2011年8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5月30日为12600元,此后滞纳金计算至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惠州市惠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3年6月24日止,被告欠原告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在2013年8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以上款项的延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12600元,原告不需被告支付。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2元,减半交纳人民币1276元,由被告惠州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以上款项人民币1276元,被告应在2013年8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卢东明人民陪审员 李婵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浩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