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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西安鑫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长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鑫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长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西安鑫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钦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体京,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长喜,男,51岁,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审理原告西安鑫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长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鑫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鑫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鑫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